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涵盖多种责任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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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不同器官的残疾时,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同器官造成不同程度上的两次意外伤害,将只取其最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五日内在医院治疗,我们将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五日内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和住院津贴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 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四、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五、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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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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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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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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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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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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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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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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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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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杀、犯罪、醉酒、吸食毒品、酒驾、精神疾病所致、装配假牙、假肢、分娩、妊娠、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身处或驾驶任何航空运输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